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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出台 占用耕地纳税 有法可依  
2009-2-24

  近日,《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以省政府令的方式下发,办法中规定,吉林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应当按所在行政区适用税额提高20%。

  办法中提出,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应当按所在行政区适用税额提高20%。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所在行政区或开发区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作者/出处:城市晚报 阅读次数 [7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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