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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9-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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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农机鉴字[2009]6号
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2009年两个一号文件精神,促进我省农机工业快速发展,及时受理农机推广鉴定申请,统筹安排鉴定工作,现将申报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申报农机推广鉴定之前,应当进行产品鉴定。根据《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农业机械新产品在正式投入生产前,应当经过具有检测资格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的规定,凡是农业机械产品,在正式投入生产前,都应当通过产品鉴定。
二、准备申报《吉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应当进行推广鉴定。根据《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列入目录的农业机械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规定,凡申报列入目录和跨地区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进行推广鉴定。
三、企业名称、生产地点变更,产品商标、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鉴定。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六条“获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产品的商标、企业名称和生产地点发生改变的,生产者应当凭相关证明文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换证;改变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的,应当重新申请鉴定。”的规定,涉及上述变更、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鉴定。
四、推广鉴定证书到期的,应当重新申请推广鉴定。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规定,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有效期为四年。证书有效期满后需继续使用证书和标志的,应于证书期满前3个月,到农机鉴定机构重新申请推广鉴定。
五、严谨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三十二条和《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要给予严厉处罚。
六、在申请过程中如遇问题和不清楚事项,请及时与我站联系。 电 话:0431-87974472 联系人:唐明辉
附 件:1.申请产品鉴定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2.申请推广鉴定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3.2009年6月30 日前推广鉴定证书到期的企业及产品情况表 4.吉林省农业机械产品鉴定申请表 5.吉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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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出处:吉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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