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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重庆市消委在京通报“点评农资不平等格式条款”活动 
2005-9-16


  2005年9月14
,中国消费者协会和重庆市消委会联合在京通报“2005
年农资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活动”。这是中国消费者协会首次针对农村领域挑战农资经营中不平等格式条款和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
  
我国是农业大国,9亿农民是我国农村消费市场最大的消费群,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三农”问题。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其合法权益更应得到全社会的关注。与城镇居民相比农民的文化程度和法律知识水平较低,信息闭塞,农业科技知识掌握的不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较弱。而农业生产具有较强的季节性,如果遇到伪劣农资又不及时维权,往往会给农民造成“人误地一时,地误人一年”的严重后果。
  
中国消费者协会和重庆市消委会挑战这些不平等的农资格式条款,目的是提醒农民,不能因这些不平等的格式条款的存在,而失去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要学法、懂法,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如果购买和使用的农资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收集和携带相关证据向工商、质检、农业部门申诉或去消协投诉。希望政府有关部门加大对农资经营中不平等格式条款的监查力度,进一步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为农民创建一个放心的消费环境。
  
其中点评农机的内容如下:
  
违反国家农机三包规定,逃避应尽的法定义务
  
条款 某农机具产品说明书上标明:“产品自出售之日起半年内,凡属产品制造质量问题的,我公司实行免费保修服务;产品自出售之日起不过一个月,确系产品制造问题经维修部门维修三次以上仍不能正常工作,我公司负责给予包退。”
  
【点评意见】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八条规定:“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机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农用运输车的三包有效期应当不少于附件二的规定。其他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该农机产品说明书上经营者单方面作出的三包规定,有意缩短了法定的“三包”期限,将退货的条件增至三次,明显低于国家的规定,限制了农民的“三包”权益,减轻了经营者的责任,应属无效条款。



  (信息来源:20050914 中消协网站)

作者/出处:中国农机化信息网 阅读次数 [14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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