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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农业机械操作工国家职业标准修改意见的通知 
2005-10-13

农机职鉴[2005]10号


有关农机管理部门、职业技能鉴定站和专家:
  根据农业部人事劳动司的统一部署,第四批涉及农机行业的农业机械操作工国家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已由职业标准编制专家小组起草完成,现发给你们(见附件),请组织有关人员结合该职业的现实情况进行评阅和提出修改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的对象:从事该职业方面的专家、职业技能培训教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有实践经验的基层管理人员和实际操作人员。
  二、评阅的范围和重点:按照制定国家职业标准的整体性、等级性、规范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对标准全稿包括文字进行全面评阅。在此基础上,重点评阅如下三方面的问题。
  1.关于“职业定义”,是否准确表示出该职业的本质属性,有哪些不恰当之处,应怎样修改。
  2.关于“2.基本要求”部分之“2.2基础知识”,所列的内容是否是该职业各等级从业人员都必须掌握的通用基础知识,有无要求过高、遗漏或不适当之处。
  3.关于“3.工作要求”部分的评阅重点是:
  (1)所列的职业功能是否包括了该职业活动的主要方面和项目,有无遗漏、多余或不恰当,归纳表述是否准确。
  (2)所列的“工作内容”,是否准确反映完成对应职业功能所应做的工作,有无超范围、遗漏或不适当。
  (3)所列的“技能要求”,是否准确反映完成每一项工作内容应达到的结果或应具备的技能;对初、中、高和技师各个等级的技能要求的界定是否适当,特别是在职业功能之二机械作业和之三故障诊断与排除中对各类别农业机械作业的技能要求的界定是否准确,有无总体要求过高或过低的情况,有无某级工应具有的技能要求过高或过低的情况。
  (4)相关知识是否是准确反映达到每项技能要求必备的知识,有无要求具备的知识过深、过多或过浅、过少和不当。
  三、意见反馈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件反馈。对标准正文中具体的修改意见可用特殊字体或颜色字直接写在标准原稿处。
  四、意见返回时间:2005年10月15日前。
  请各有关单位及专家对此项工作给予充分重视和支持,及时组织评阅和做好意见反馈工作。
  联系单位:农业部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
  联系人:欧南发、张天翊 联系电话、传真:010-67343751
  电子信箱:njjnzdz@X263.net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十里河 邮编:100021
                                     农业部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农业机械操作工国家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

作者/出处: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 阅读次数 [1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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