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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确定农机购置补贴销售代理商资质基本条件的通知 |
2005-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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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农机字[2005]157号
各市(州)、有关县(市、区)农委(农业局)、农机局: 审核确定销售代理商资质,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规范农机销售市场,确保农民所购国家补贴农机性能优、质量好、价格廉、售后服务周到的重要工作。各级农业、农机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并从以下几个方面严格进行审查,切实抓好农机购置补贴销售代理商资质的确定工作。 一、资质文书 销售代理企业要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法人代码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等资质证件文书。 二、经营条件 销售代理商经营场地占地面积应在2000平方米以上,营业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农机具库棚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主要经营场所要有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有两台以上售后服务车辆和必要的服务设备。 三、从业人员 企业经营管理、销售及售后服务人员至少在5人以上,具备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或获得相关部门的岗位培训证书,有两年以上的从业经历。 四、经营业绩 提供近两年资产负债表或损益表、银行贷款抵押标的物(银行证明)。企业年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在500万元以上。 五、信用等级 销售代理企业的银行金融信用等级为AA级,资产负债率较低的企业要达到A级以上。 六、委托代理 具有农机生产企业的销售委托代理文书和良好的委托评价。 七、售后服务 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对销售给农民的农机产品要按照“三包”要求进行售后服务。 八、无经营劣迹 两年内市场经营公平公正,取得比较突出的经营业绩,无坑农害农的案件。 各级农机(农业)部门要认真审核销售代理商报送的资料、证件和数据的原件(复印件)等证明材料(见附件1、2、3)。省农委负责审核一级销售代理商的资质条件,各市(州)会同县(市、区)农委(农业局)、农机局负责审核二、三级销售代理商的资质条件,并与符合代理条件的经销商签订经销代理协议。同时将销售代理商资格审核结果上报省农机局备案,并向社会进行公布。
附件:1.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销售代理商资质条件登记表(点击) 2.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销售代理商从业人员登记表 3.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委托受权销售代理商代理文书和售后服务复印件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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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出处: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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