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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信访管理制度(试行)
2018-12-11

第一条 为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和信访管理工作,提高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和信访处理效率,维护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依法对存在违反政策规定、违法行政、不当行政以及行政不作为等行为提出的投诉、信访和举报,办理上级批转的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涉及农机补贴产品质量投诉的,按《产品质量法》、《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有关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蛟河市农业机械管理总站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和信访管理工作。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通信地址、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为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和信访人员提供便利。投诉和信访人员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网络、信箱、媒体及举报等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的,农机总站应及时认真处理。
第四条 应当设立投诉、信访和举报记录簿,由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认真登记来信来访的诉求,倾听并分析所反映的问题,及时与其沟通情况。受理信访、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含主管部门和领导批转、批示的投诉举报案件等),经单位领导批示后,应按领导批示办理,或转交有关农机管理部门办理。
第五条 人民群众认为农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农机管理部门纪检组或上级农机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一)不履行农机购置补贴监督管理职责,行政不作为的;
(二)在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手续时不合法或者不适当的;
(三)不按规定公开补贴政策信息;
(四)在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中乱收费以及“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 人民群众认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生产经销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农机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一)不具备经营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资质的;
(二)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
(三)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销售中违反“三包”等售后服务规定的;
(四)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七条 人民群众认为个人或其他组织等补贴对象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各级农机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一)补贴对象擅自转买或倒卖补贴机具的;
(二)个人或其他组织等补贴对象采用未购报补、一机多补、重复报补等非法手段骗套补贴资金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在信访投诉举报查办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重调查、重证据,全面客观解决问题,注意工作方法。
第九条 信访投诉一般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登记:阅读来信和网络举报、来访接谈和记录、来电接听和记录、信访举报件的登记等。
(二)办理处理: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三)回复反馈:信访举报办理终结后,农机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条 按信访投诉事项内容和办理方式进行如下分类:
(一)简单事项:是指来访、来信、来电信访投诉,农机补贴工作人员能够口头解释答复和协调解决的,或有规范书面答复模版的信访投诉事项。
(二)重要事项:是指上级转送、交办的各级领导有明确批示意见的信访投诉事项;有关重大政策重要意见和建议;工作人员违法乱纪等行为的重大举报;重大、复杂、疑难、集体和越级上访等信访投诉事项。
(三)一般事项:是指简单和重要信访事项之外的信访投诉事项(含上级转送、交办的)。
(四)应急事项:是指需现场急办的信访投诉事项;投诉人拒绝等待,要求急办或投诉人聚众闹事的投诉事项等。
(五)匿名事项:是指来信人的姓名(名称)及地址不清、反映问题不清和一信多投的重复信件;多个上级部门交办的同一内容的信件,可合并办理,并告知来信人多个部门转来信件的事实。
第十一条 信访投诉回复时限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问题,应耐心解释政策,做好来访人员的思想工作。
(二)对简单、一般的信访投诉反映,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反馈等工作。
(三)对重要的投诉举报反映,要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必须经相关领导批准,并记录说明情况。
(四)上级机关转来的信访投诉举报件,按上级机关指定的期限办结。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应当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告知投诉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相应机关提出:
(一)投诉人已就信访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二)投诉人已就信访投诉事项向上级信访部门反映并作出处理的;
(三)没有明确的信访投诉对象和具体事实的;
(四)已经依法立案侦查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
(五)其他不属于信访投诉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投诉。
第十三条 信访投诉举报件的调查了解,谈话核实,必须有两人以上共同办理,并制作笔录,由被谈话人在笔录材料上签字。
第十四条 信访投诉答复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简单事项的书面答复由农机总站接待人拟稿,农机总站负责人审核后直接发出。
(二)一般事项的报告和答复由农机处拟稿,主管领导审签后发出。
(三)重要事项的报告和答复由农机总站拟稿,征求局、市信访办核稿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发出。向接待人当面解释;无法得到当事人满意时,应立即向农机总站负责人报告,答复仍无法得到当事人满意时,应向主管领导报告,由主管领导决定解决。
(五)匿名事项,首先由农机接待人员登记记录,农机负责人决定是否可以启动调查及如何调查;将是否启动调查意见或者调查情况登记备案。
经调查了解涉嫌构成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的,按《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做好对投诉和信访的回复和档案保存工作。整理、保存投诉和信访材料,并对投诉人的姓名、投诉具体事项、投诉对象和投诉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和记录。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信访投诉档案管理制度,下列材料立卷归档,留档备查:
(一)信访投诉人基本信息、信访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对信访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及反馈情况;
(三)信访投诉事项结案证明书;
(四)其他与信访投诉事项有关的材料。
在回复调查处理结果时,应当用语规范、方法恰当,可采取直接回复、约投诉人面谈回复等方式。
第十七条 保护投诉和信访人员的合法权利。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信访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工作部门、家庭住址等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因查处工作需要出具举报材料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信访投诉举报人身份的内容。严禁将举报、揭发和控告的信件、材料转交或告诉被举报、揭发、控告的单位或个人。严禁对举报、揭发、控告人打击报复。对揭发、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如采取违法或过激行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依法向市政府安保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定期梳理投诉和信访材料,对投诉较多的热点、难点问题,应及时研究改进措施和方法,着力解决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对群众因不了解政策,造成多次反复投诉的事项,应主动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告,防止群众误解。
第二十条 接受交办投诉举报案件的农机管理部门,应当认真负责进行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交办部门。上级农机管理部门对转交下级农机管理部门办理的投诉举报案件,应负责催报办理的结果,并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
对查处的一般性问题,应有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如属个人问题,应约谈本人,予以告诫。对查处的违纪违规问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查处结果应及时报送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署名投诉举报以及投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将办理的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虽未要求答复,但有条件通知的,也应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 对因推诿塞责、简单粗暴、疏于监督,或因对上级机关批转督办的投诉信访不按时限要求核实上报,致使问题久拖不决、引发重复投诉和信访及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的,农机化主管部门将视情节予以通报,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在办理投诉举报案件中,农机管理部门及其负责办理投诉举报工作的人员存在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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